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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二號(捷運古亭站7 號出口.中正紀念堂2 號出口)
● 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附設臺北市私立文理語文電腦書法舞蹈攝影建築陶藝短期補習班/ 北市補習班證字第2890號
● 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附設臺北巿私立國語日報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北市補習班證字第6001號
● 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附設臺北市私立國語日報運動短期補習班福州分班/ 北市補習班證字第6289號
● 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附設臺北市私立國語日報短期補習班/ 北市補習班證字第1993號
一、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规則」第9條規定從優退費(適用於108年4月30日起簽約者)。
(ㅡ)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缴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但所收取百分之5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但所收取之百分之10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70。
(四) 學生於實際開课日期起第2日(次)上課後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分之1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50。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數)3分之1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補習班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第3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 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前項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二、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ㅡ)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7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2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讚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